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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7條

服務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向原發認證證明文件機關申請更新:一、原領認證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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