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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符合第二條資格及完成前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缺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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