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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0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之人員,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及繳納費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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