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二、未依法令規定或計畫書實施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情節重大。三、未依計畫書所定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認可之課程或採認之積分,不生採認之效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