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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6條

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法令規定或計畫書實施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情節重大。
三、未依計畫書所定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認可之課程或採認之積分,不生採認之效力。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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