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條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一、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
三、收費項目及金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人力配置。
二、處理流程。
三、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方式。
四、作業監督方法。
五、相關文件保存。
六、課程品質之管理方式。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時,得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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