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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3條

長照相關團體、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得申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或積分採認之認可:一、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二年,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從事長照服務為其任務之一之全國性團體。
二、會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或評估優良之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
前項第二款會員人數,包括團體會員所屬會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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