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長照相關團體、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得申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或積分採認之認可:一、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二年,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從事長照服務為其任務之一之全國性團體。二、會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或評估優良之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前項第二款會員人數,包括團體會員所屬會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