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9條

訓練機構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載明訓練機構名稱、班次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
前項收取之費用,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材料費、通譯費、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
訓練機構因故未能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辦理或完成補充訓練者,應全數退還雇主已繳交之費用,並協助外籍看護工轉介其他訓練機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