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之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申請辦理補充訓練,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一、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
二、章程影本。
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但公立學校,免附。
四、屬人民團體者,並應檢附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前項第一款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機構基本資料、開辦班次與訓練人數、訓練期間與上課時間、報名期間、收費與退費、參訓資格、錄訓方式、課程大綱與編配、課程時間配當與預定進度表、師資名冊、訓練場所、設備、翻譯人員、翻譯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