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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0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至訓練機構,訪視其實際訓練辦理情形;每一訓練班別,每年至少訪視一次,並製作訪視紀錄。
訪視結果,訓練機構辦理成效不佳者,勞工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依核准之訓練計畫辦理,情節重大者,該年度不得繼續辦理補充訓練,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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