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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統計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部同意者,或各機關學校及個人協助資料之推廣應用經本部核定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設備使用費。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
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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