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部同意者,或各機關學校及個人協助資料之推廣應用經本部核定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設備使用費。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