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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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