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本部統籌辦理。但分院長之遴用,本部得授權各該醫院遴薦適當人選,報請本部核派。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等醫事主管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各該醫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