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醫院院長、副院長及分院長之遴用,應組成遴選小組,本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但本部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依相關人事法規,商請借調符合遴用資格,且經教育部審定具有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或由本部指派符合遴用資格者擔任之。依前項但書規定,借調擔任區域醫院院長者,應具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