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秘書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