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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三條第八項所定一定比率,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每二年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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