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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與五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該機關、所屬機關(構)與學校前一年度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審核後,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接受政府補助之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前一年度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審核後,於前項期限內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義務採購單位未達第三條第八項所定比率者,應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無正當理由者,依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其懲處情形並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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