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列為丙等以下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處理,並限期改善。前項評鑑成績列為丙等以下,經限期改善者,本部應於限期改善期間屆滿後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