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由本部表揚及發給獎牌;其為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者,並酌給獎金。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優等者,主管機關應對其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