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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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