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三、專業服務。四、權益保障。五、特殊事項或措施。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部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