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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
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部備查;本部應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予以輔導。
本部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經複評成績為乙等以上者,得解除第一項停止補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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