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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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