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協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原協調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代理人受申請人委託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