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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經向爭議事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權益受損協調(以下簡稱協調案件)後,不服其協調結果者,得於接獲協調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協調申請書,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協調,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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