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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人就本小組所為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申請人於本部進行協調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
撤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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