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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個案管理系統資訊及相關處遇服務,應撰製工作紀錄、建立檔案。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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