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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於一週內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兒童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表之內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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