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通報事由之確認。二、問題診斷及評估。三、服務目標之訂定。四、服務計畫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