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一、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二、對六歲以下兒童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三、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預防接種。四、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五、國民小學(以下稱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六、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十二歲以下子女。七、六歲以下兒童之父或母未滿二十歲。八、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