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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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