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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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