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領取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前項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補助金額,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本辦法施行前,縣(市)主管機關所定金額高於第一項所定金額或依前項調整之金額者,得以當地之金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