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如下: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三、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依前項規定申請生活扶助者,應備齊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