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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申請生活扶助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扶)助,並得命其返還。
但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
二、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縣(市)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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