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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置社會工作督導、個案管理員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職務。
社會工作督導應具有五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執行機構及法人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
個案管理員應具有一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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