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執行機構及法人應置社會工作督導、個案管理員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職務。社會工作督導應具有五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執行機構及法人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個案管理員應具有一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