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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遇有緊急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得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求,變更依前條第二項備查之服務計畫。
但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變更服務計畫後七十二小時內,將變更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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