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主管機關,為該機構或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