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業務或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