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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虐待、疏忽或其他違反相關保護兒童規定之行為。
二、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
三、對托育服務為誇大不實之宣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五、巧立名目或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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