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四、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五、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六、收托兒童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