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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提供之服務類型如下:一、在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處所(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二、到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居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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