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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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