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二、證書字號。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五、證書有效期限。提供在宅托育服務者,應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