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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二、證書字號。
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
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
五、證書有效期限。
提供在宅托育服務者,應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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