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
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辦理實地訪視審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