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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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