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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一、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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