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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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