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三、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前項第三款臨時托育時間不得逾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托育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