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二、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三、機構內設施設備應使行動不便之兒童及少年亦有平等之使用機會。四、機構之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