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辦公室。二、會談室。三、活動室。四、會議室。五、盥洗衛生設備。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